中国网12月7日讯 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公布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下称《办法》)将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办法》鼓励企业对同一系族的车型产品按照系族申请产品准入,大幅减少准入产品型号。

《办法》将原来过于细分的十九类生产企业和产品,简化为乘用车类、货车类、客车类、专用车类、摩托车类、挂车类六个大的类别,鼓励企业对同一系族的车型产品按照系族申请产品准入,大幅减少准入产品型号。减少准入申请要提交的材料,对已经取得准入的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事项以及已经取得准入的车辆产品变更产品参数的,由原先的重新申请公告改为备案管理。

《办法》明确,具备相应法定资质,即可承担车辆产品准入管理的检验工作,对已经实施3C认证的汽车零部件,直接采用认证结果,并在在企业集团中试点开展车辆产品自我检验。货车类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可以自行完成平板、仓栅、厢式、自卸车辆的上装生产作业,也可以委托其他上装生产企业生产。由委托企业(货车企业)统一进行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申请,承担产品质量和生产一致性责任。

针对新业态发展需要,《办法》要求建立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评估制度,为智能网联汽车、无人驾驶汽车等创新技术产品进入《公告》作好铺垫。简化集团下属企业准入审查要求,允许具有相同生产资质的集团成员企业之间相互代工,针对汽车产业电动化、智能化、共享化等发展形势下产业链分工进一步细化的特点,允许符合规定条件的研发设计企业借用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申请准入。

《办法》还建立了特别公示制度和信用记录制度,对已经取得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但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车辆生产企业,予以特别公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检验检测机构失信行为将被记入信用档案。

为了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办法》对未经准入擅自生产、销售、申请准入或备案时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以出租、出借、买卖或者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准入等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工业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在解读《办法》时表示,近年来,互联网技术、信息通信技术与传统汽车制造技术深度融合,催生了代工生产、授权制造等新生产方式,对现有管理制度带来了挑战,迫切需要通过制定《办法》,打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以及新生产方式的企业及产品准入通道,鼓励、促进技术创新和新型产业生态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