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11月27日讯(记者 张艳玲)教育部今日发布《关于完善教育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教育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是标准化法规定的专属名词,未经规定程序制定发布的教育标准,不得冠以“国家标准”名称。

教育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教育领域的技术要求,应制定国家标准。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意见强调,“国家标准”是标准化法规定的专属名词,未经过以上程序制定发布的教育标准,不得冠以“国家标准”名称。

对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教育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教育部制定。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需要在特定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教育领域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意见要求,加快制定、修订各级各类学校设立标准、学校建设标准、教育装备标准、教育信息化标准、教师队伍建设标准、学校运行和管理标准、学科专业和课程标准、教育督导标准、语言文字标准等重点领域标准,加快建成适合中国国情、具有国际视野、内容科学、结构合理、衔接有序的教育标准体系,实现教育标准有效供给。

意见强调,提高运用标准的意识和能力,加大标准执行力度,政策制定、行政许可等要积极引用标准和有效使用标准。鼓励将教育改革发展典型提炼总结成教育标准,通过标准方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鼓励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向社会公开其执行的教育标准。

鼓励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成立的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制定教育领域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团体标准实施效果良好,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制定要求的,团体标准发布机构可以申请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加大标准公开力度,强制性标准文本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推动免费向社会公开推荐性标准文本。推动中国教育标准“走出去”,加强与主要国家之间标准互认,做好中国教育标准外文版翻译出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