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10月22日讯(记者董小迪)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10月22日至26日在北京举行,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增加了对医疗纠纷、医患关系等的规定。

 

草案要求,医疗卫生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其医疗卫生服务质量负责。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卫生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草案强调,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秩序。国家建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机制,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维护医疗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