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10月22日讯(记者 金慧慧)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10月22日至10月26日在京举行,会议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进行三审。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检察长应当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从检察官或者法官中产生。”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副检察长只能从检察官或者法官中产生,限制了干部的交流,应适当放宽。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从检察官、法官或者其他具备检察官、法官条件的人员中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