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10月22日讯(记者 金慧慧)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10月22日至10月26日在京举行,会议对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进行三审。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院长应当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从法官或者检察官中产生。”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社会公众提出,副院长只能从法官或者检察官中产生,限制了干部的交流,应适当放宽。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规定:“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从法官、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