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9月21日讯 日前,司法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子能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提出,从事原子能研究、开发和利用的单位,应当尽可能减少放射性废物的产生量,对放射性废物实行分类管理和安全处理处置。国家设立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组织协调全国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对核事故应急实行分级管理。

近十几年来,我国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涉及原子能领域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促进我国原子能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许多立法是根据急用先立的原则就某一个方面制定的,存在法律效力层级不高、体系不完善、存在立法空白等问题,特别是缺乏统领原子能领域的基础性法律。

为了进一步推动原子能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需要通过法律来明确促进原子能事业发展的政策和制度,调节相关方利益格局,使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总体要求,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意见稿提出了“国家加强原子能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强化基础研究,探索前沿技术,促进原子能领域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基本要求,并对制定科技发展规划、科技平台建设、推进技术创新、实现军民融合发展做出了规定。

意见稿明确,经国家批准的单位可从事核材料和核燃料生产活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从事核材料和核燃料生产活动。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的征收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意见稿提出,国家禁止进口乏燃料,但是出口核燃料产生的乏燃料经国家批准后可以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贮存或后处理。核燃料循环设施的营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预提关闭和退役费用,纳入投资概算或生产成本。核燃料循环设施承担非营利性活动的退役费用由中央财政承担。

意见稿指出,从事原子能研究、开发和利用的单位,应当尽可能减少放射性废物的产生量,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对放射性废物实行分类管理和安全处理处置。

国家保障核材料和放射性废物的运输。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核材料和放射性废物公路、海运、铁路联合运输体系,加强运输通道及装备体系建设,对放射性物品运输企业和运输过程实行严格监督和管理。

意见稿还规定了“国家建立核燃料循环体系,保障核材料、核燃料供应。实行乏燃料循环利用,妥善处理处置放射性废物”的发展政策;在安全监督管理方面,对核安全、职业卫生和环境保护、核材料管制、核应急等方面的监督和管理作出规范;在法律责任上,对违反本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同时对核损害赔偿责任做衔接性规定。

意见稿强调,国家鼓励社会资本投入核燃料循环产业,有效利用资本市场,逐步形成核燃料循环产业多元化投入机制。国家鼓励和支持核反应堆、核技术在工业、农业、国防、生物、医疗、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应用。国家鼓励核电发展,对核电实行保障性消纳政策。

承担原子能国防应用任务的单位及其上级主管单位,应当统筹资源,优先保障原子能国防应用任务的完成。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建立原子能国防应用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制度。

国家对核材料严格管制,建立和运行国家核材料衡算与控制系统。持有、使用、生产、储存、运输和处置核材料的单位,应当依法申请核材料许可证。

意见稿称,国家设立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组织协调全国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对核事故应急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依法对核出口、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实行清单控制和许可制度。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核出口管制清单》。国家严格限制铀浓缩设施、设备,乏燃料后处理设施、设备,重水生产设施、设备等物项及其相关技术等核扩散敏感物项,以及可以用于核武器或者其他核爆炸装置的材料的出口。

国家广泛参与核领域多边防扩散机制的建设,反对和禁止一切形式的核武器扩散活动。国家对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制品和放射源的进出口实行目录管理。 除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法律规定回收的放射性废源外,国家禁止将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输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

意见稿强调,因核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