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9月14日讯(记者 张艳玲)国家卫生健康委今日公布《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规范“互联网+医疗服务”。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管局副局长焦雅辉表示,医疗领域应用互联网开展的业务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涉及诊断、治疗的医疗核心业务;另一类以健康咨询、信息服务为主,不涉及医疗核心业务,属于医疗服务的辅助、支持范畴。根据使用的人员和服务方式将“互联网+医疗服务”分为远程医疗、互联网诊疗活动和互联网医院。

“对互联网医疗服务从业务内容和人员角度首次划分界限,通过3份配套文件进行分类管理,更有针对性和指导性。特别是从国家层面首次提出了互联网医院的基本标准,在国际上也是仅有的。”焦雅辉。

远程医疗是由医疗机构之间使用本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远程会诊和远程诊断;互联网诊疗是指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国家对互联网诊疗活动实行准入管理。

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互联网医院可以使用在本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互联网医院可以为患者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家庭医生的签约服务。

记者注意到,《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医疗机构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为患者建立电子病历,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的处方。医疗机构应妥善保管患者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患者信息。应当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进行电子实名认证。医疗机构应保证互联网诊疗活动全程留痕、可追溯,并向监管部门开放数据接口。

办法要求,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师、护士应当能在国家医师、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查询。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并经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也明确,互联网医院所有在线诊断、处方必须有医师电子签名。

焦雅辉说,办法明确互联网医院和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准入程序。互联网医院作为一类医疗机构,可以按照医疗机构设置程序申请设置,也可以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的第二名称,由实体医疗机构申请设置并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准备建立互联网医院,由核发证机关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执业登记。

还明确互联网医院的法律责任关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互联网医院是法律责任主体。互联网医院合作各方按照合作协议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