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8月27日讯(记者 魏婧)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8月27日至8月31日在北京举行,会议对车辆购置税法草案进行审议。

财政部部长刘昆表示,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制定车辆购置税法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和《国务院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

刘昆指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司法部等部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的基础上,经征求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等26个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企业和社会团体等方面的意见,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起草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已经国务院同意。

草案规定,在中国境内购置汽车、排气量超过150毫升的摩托车、有轨电车、挂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购置是指以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在征收方式和税率方面,草案规定,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征收制度,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与现行税率一致。

为防止纳税人虚假申报、偷逃税款,草案规定,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草案规定了四种免税情形,包括: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草案还规定,国务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车辆购置税,但应当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草案规定,纳税人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税款。

刘昆强调,自2001年1月1日起,《暂行条例》施行以来,截至2017年,全国累计征收车辆购置税26214亿元,年均增长17%,其中2017年征收车辆购置税3281亿元。车辆购置税对组织财政收入、促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引导汽车产业健康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