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8月27日讯(记者 金慧慧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8月27日至8月31日在北京举行,会议对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进行三审。

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当进一步理顺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过程中相关主体的责任,突出污染者责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如下修改:一是强化“污染者担责”,明确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增加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变更的,由变更后承继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履行相关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

二是鼓励自愿治理,增加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有关当事人自愿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三是明确协助要求,增加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农业经营主体等负有协助实施农用地土壞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