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8月27日讯(记者 魏婧)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8月27日至8月31日在北京举行,会议对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二审。

草案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

草案在一审和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一些意见建议进一步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适当降低综合所得最高边际税率。

上述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在草案起草阶段进行过认真研究测算,相关规定兼顾了当前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变化、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实际需要等情况。这次改革,通过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增加专项附加扣除,优化调整税率结构等方式,减轻了广大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使个人所得税税负水平更趋合理,实现了从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重大转变,个人所得税制改革迈出了关键一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对上述问题的有关规定不作修改;同时建议国务院方面结合征管及配套条件的完善,进一步深化相关改革,逐步扩大综合征税范围,完善费用扣除,优化税率结构,并根据改革进程对上述问题予以统筹考虑,抓紧总结改革实践经验,及时提出对相关制度进行修改完善的建议。

对于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草案指出,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同时,草案规定,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草案规定,本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