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8月27日讯(记者 董小迪)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8月27日至8月31日在北京举行,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进行四审。

草案认为,因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的行为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由该经营者承担责任,因此将三审稿中规定的平台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改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