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8月16日讯 15日,发改委发布由国家能源局修订的《供电监管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要求能源监管机构监管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保障供电可靠率和用电安全。

《办法》指出,在电力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供电企业应确保提供的电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电力行业标准;对用户停电时间、频次应符合相关要求。

《办法》要求,城市地区年供电可靠率不低于99%,城市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5%,10千伏以上供电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8%;农村地区年供电可靠率和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应符合派出机构的规定,派出机构的相关规定应报国家能源局备案。

《办法》提出,供电企业应审核用电设施产生的谐波、电压波动和闪变情况,可拒绝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用电设施接入电网。谐波、电压波动和闪变影响供电质量或干扰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供电企业应及时告知用户采取措施消除;用户不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力,产生的谐波、电压波动和闪变仍超过国家规定的,供电企业可拒绝其接入电网或中止供电。

《办法》明确,供电企业违反以上规定的,由能源监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分意见或依法给予处分。(关夏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