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8月8日讯 民政部近日印发《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慈善组织信息公开作出统一规定,《办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慈善组织应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责任;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信息公开应当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慈善组织需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上,公开年度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募捐情况,慈善项目有关情况,慈善信托有关情况,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等信息。

《办法》突出了对慈善组织财产活动和公开募捐的信息公开。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等重要关联方,慈善组织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捐赠、资助、共同投资、委托投资、资金往来等均被纳入公开范畴。

具有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要公布领取报酬最高的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公布各类“公务”活动的费用标准;公开募捐活动全过程;慈善项目至少每三个月公布一次进展情况,项目结束后还要做全面公开。

《办法》特别强调,慈善组织基本信息发生变更,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或发生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等关联交易行为的,应在30日内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