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8月7日讯(记者 董小迪 实习记者 贾茜文) 北京市近日印发《关于对监察对象范围认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针对监察对象的五项认定原则与识别登记、统计报送、责任追究三项工作制度。

《意见》强调,对监察对象的认定应坚持全覆盖原则;坚持身份与公务、岗位与职责相结合,不限于与一定的领导职务或级别挂钩;审慎稳妥;紧密衔接刑事司法,确保将刑事法律中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主体全部纳入监察对象的范围;坚持动态识别,对于监察对象范围的认定宜随着有关人员身份与履职情况的变化以及实践的发展不断调整完善。

《意见》要求,建立监察对象的动态识别与登记制度,及时开展对本级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本部门监察对象的甄别与认定,将有关人员的身份性质、岗位职责权限等情况全部纳入台账登记范围。加强对监察对象的日常教育和管理,遇人员调入调出、工作岗位调整等情况变动时应及时更新台账。

建立监察对象的动态统计与报送制度,分别对各单位的监察对象进行统计,发生人员变动和更新情况,应于变动事由发生后的当年年底前一并报送;市纪委监委将建立全市监察对象信息库,实行信息化管理。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单位开展监察对象范围认定工作的情况,将作为北京市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于工作不严不细不实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