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新闻8月2日讯(记者 董小迪 实习记者 贾茜文) 教育部下发的《教育统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从1日起施行,《规定》规范了教育统计行为,并要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将教育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单位的年度预算。

根据《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中负有教育统计职责的机构为教育统计机构,直接负责教育统计的专兼职工作人员为教育统计人员。

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但应按国家保密规定,完善教育统计内控机制,做好有关统计资料的保密工作;教育统计机构要加强对教育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规定》对教育统计调查和分析的工作流程进行了细化,明确了教育统计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的责任追究。并规定,对未标明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教育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教育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

除社会监督和教育行政部门内部工作检查外,还应健全统计质量保障机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建立教育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制度,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要教育统计数据进行监控和评估;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健全统计数据质量保障体系;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建立教育统计数据抽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