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新闻7月31日讯 今年8月30日起,中央企业相关负责人如果造成集团资产损失5000万元以上,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设立“小金库”,超发、滥发职工薪酬福利,不顾成本恶性竞争等,将被追究责任。
国资委日前发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18年8月30日起施行。《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提出,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经核实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办法》要求,在问责时要坚持依法依规问责,客观公正定则,分级分层追责,惩治教育和制度建设相结合的原则。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分级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加强警示教育。
《办法》明确,将在集团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资金管理,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资产,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境外经营投资等方面造成如下问题的将进行责任追究。
主要有:集团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瞒报、漏报、谎报或迟报重大风险及风险损失事件,指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未按规定订立、履行合同,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收支结算、开立银行账户;设立“小金库”;超发、滥发职工薪酬福利等。
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和追加投资;采取不当经营行为,以及不顾成本和代价进行恶性竞争等。
因财务内控缺失或未按照财务内控制度执行,发生资金挪用、侵占、盗取、欺诈等;虚列支出套取资金;违反规定集资、发行股票或债券、捐赠、担保、委托理财、拆借资金或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票据等。
《办法》进一步确定了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认定。资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500万元以下为一般资产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为较大资产损失,5000万元以上为重大资产损失。
《办法》还明确了责任认定与追究处理。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任职期间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违规经营投资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方式包括: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按财产损失从轻到重,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50%以下-100%的绩效年薪;对领导负责人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30%-100%的绩效年薪。
发生较大或重大资产损失,对直接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5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对领导负责人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3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
《办法》要求,中央企业和各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根据《办法》,结合本实际情况,细化责任追究,研究制定责任追究相关制度规定,中央企业报国资委备案。国有参股企业责任追究工作,可参照《办法》向国有参股企业股东会提请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张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