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7月19日讯 石家庄近日发布《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归集、提取相关政策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规),放宽了公积金的使用范围和对辞职人员提取公积金的限制,并提高了部分情况下的提取上限;规定缴存职工在转入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连续正常缴存半年以上,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可到转入地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

新规针对租住商品房用于自住的情况,将提取上限由每人每次6000元上调至9600元,职工本人和配偶每年可提取一次。

新规放宽了对辞职人员提取公积金的限制,将此前的离职时间需满两年缩减为需满半年。

放宽了公积金的使用范围,明确职工办理石家庄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可申请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即冲抵还款业务。

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保留不少于其住房公积金贷款当期还款额的6倍,作为固定留存额,其后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月从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扣划资金用于偿还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冲抵还贷业务办理期间,不再办理偿还该笔贷款的提取业务。

此外,针对购买市外住房的情况,新规明确,缴存职工在本人或配偶的户籍地、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时,需要提供职工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所购房屋有配偶以外的共有权人提取时,同时提供共有权人有效身份证件;其配偶提取时,另需提供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及婚姻关系证明。

在本人或配偶的户籍地购房的,需要提供户口本;在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购房的,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购买商品房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发票;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凭证。

可提取金额为合同签订日或不动产权证书出证日前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金额不超过已付房款总额,取整到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