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新闻7月19日讯(记者 张艳玲 实习记者 李欢)中国民用航空局近日发布《民用航空器不安全事件调查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明确民航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配合调查,阻碍和干扰依法调查。

据了解,此前关于民用航空器不安全事件调查皆按2007年发布实施的《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CCAR-395-R1)执行。随着民航事业快速发展和我国法规、国际标准出台、更新,其部分条款已不能适应和更好地支持未来不安全事件调查工作。

《征求意见稿》调整其适用范围为民用航空器不安全事件调查,并将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受民航局、地区管理局委托开展的调查及相关工作纳入管理范围。同时,新增对民航生产经营单位的管理,相关人员干扰调查行为的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

明确调查组应履行职责为查明事实情况、分析事件原因、作出事件结论、提出安全建议、完成调查报告。同时,对调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委托权限、工作流程、报告时限、结果公布和调查经费、设备装备、调查人员等的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征求意见稿》要求民航生产经营单位、航空产品型号设计和制造单位建立民用航空器不安全事件调查体系,明确部门和职责,编写调查程序,配备调查人员和设备。

规定民航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配合调查,阻碍和干扰依法调查。不得作伪证、指使他人作伪证,必须按规定封存、保管相关资料,不得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发现场。违反以上任一项规定,将对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同时,民航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将由有关部门依法处分。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众可于8月17日前,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对《征求意见稿》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