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新闻7月19日讯(记者 金慧慧)7月18日,最高法发布的诉讼时效适用问题司法解释指出,民法通则规定了一年短期诉讼时效,民法总则将诉讼时效期间规定为三年,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诉讼时效制度是民商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民法总则对民法通则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

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介绍,由于两法的规定存在不同,导致在司法实务中,对如何正确适用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存在较大争议,亟需统一司法裁判标准。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指出,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一致,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表示,民法通则规定了一年短期诉讼时效,民法总则将诉讼时效期间规定为三年,有利于防止义务人利用诉讼时效制度恶意逃废债务,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2018年7 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并于2018 年7 月23日起施行。

《解释》第一条规定,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两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民法总则施行之日,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尚未届满情形下的法律适用问题,《解释》第二条根据“前后交叉用新法”的适用原则,规定“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释规定,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情形下不再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