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新闻7月17日讯(记者 魏婧 实习记者 李祎然)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指出,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减半征税政策”就是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公告》明确,查账征收企业中,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0万元的,与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中,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企业中,根据减半征税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

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的,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或者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此外,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或者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根据减半征税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部分,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

此外,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按照公告规定小型微利企业2018年度第一季度预缴时应享受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先前实施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在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