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新闻7月11日讯(记者 金慧慧)7月31日起,奥林匹克标志有效期为10年,隐性营销受到限制,使用近似标志属侵权行为,将受到更大处罚。

日前,司法部、体育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负责人就《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时提及上述变化。

6月2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99号国务院令,公布了修订后的《条例》。《条例》将现行条例规定的北京2008年奥运会(第29届奥运会)相关标志扩展为在中国境内申办、举办奥林匹克运动会的相关标志,将权利人扩展到在中国境内举办奥林匹克运动会的申办、组织机构。残奥会有关标志的保护参照本条例执行。

同时,为避免一些时过境迁、失去市场价值的奥林匹克标志不断累积,妨碍后续商标申请,《条例》增设了奥林匹克标志有效期和续展程序,规定奥林匹克标志有效期为10年,期满可以续展。

为方便权利人行使和维护权利,《条例》规定,权利人应当将奥林匹克标志提交国务院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并由其公告;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应当同权利人订立使用许可合同,权利人应当将合同中许可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种类、被许可人、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时限、使用地域范围等信息及时披露。

《条例》还加强了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行为扩大到使用近似标志,对隐性营销行为进行规制,提高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行为的罚款数额。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兼北京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部长李富莹表示,这些修改适应了世界范围内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的新趋势、新要求,有利于为奥林匹克权利人提供更完善的保护机制,不仅全面满足了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筹办工作的实际需要,且有力助推了奥林匹克运动在我国的进一步推广和发展。

北京冬奥组委运动员委员会主席、奥运冠军杨扬则表示,奥林匹克运动的参与者、支持者都应当认真学习《条例》,了解条例在理念目标、保护对象、确权维权等方面的调整和变化,提高守法意识和自觉,自觉抵制侵害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总裁张剑秋为我国政府为奥运赞助企业提供权益保护的立法保障点赞。他认为从立法层面制止隐性营销,必将为打造更为健康清洁的奥林匹克市场环境、保护奥运合作企业的合法权益提供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