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国家统计局副局长贾楠在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情况。中国网 张若梦 摄

中国网新闻7月11日讯(记者 董小迪) 记者从国家统计局了解到,今年我国将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此次经济普查中获取的普查对象资料不能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不能作为其他单位对这些单位进行处罚的依据。

记者了解到,此次普查对象为在我国境内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涉及国民经济行业的18个门类和1个行业大类;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能源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国务院日前印发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决定(草案)》,对2004年公布施行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以下称原条例)进行修改。

国家统计局副局长贾楠介绍,修改后的条例不再具体列举经济普查的行业范围,改为“经济普查的行业范围为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所涵盖的行业,具体行业分类依照以国家标准形式公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适当扩大了采用抽样调查方法的对象范围,规定对小微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等也可以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同时,增加规定经济普查应当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的款项。

“近年来,经过改革和试点,信息化的手段已逐步推广。这次经济普查注重现代信息技术应用,对规上企业实行联网直报,鼓励规下企业也采用网上直报的方式,对一些个体户和不能实现网上直报的企业,原则上使用手持移动采集终端(PAD)进行数据采集。”贾楠指出。

由于实践中经济普查数据采集、审核和上报等已由填报纸质经济普查表并逐级审核上报的传统方式,转变为使用电子设备现场采集数据、企业联网直报等新方式。所以新条例不再规定经济普查机构应当“逐级”上报普查数据。

为防止普查资料泄露,新条例增加了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依法予以保密的规定。经济普查中获取的普查对象资料不能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不能作为其他单位对这些单位进行处罚的依据。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也将坚持依法普查,查实情、报真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将加大,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全面实施严重统计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