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7月10日讯 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财政部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地方财政部门履行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牵头明确落实《意见》的施工图、时间表和责任单位,并于10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口头报告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国有金融资本指国家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意见》要求,优化国有金融资本配置格局,对开发性和政策性金融机构,保持国有独资或全资的性质;对涉及国家金融安全、外溢性强的金融基础设施类机构,保持国家绝对控制力;对在行业中具有重要影响的国有金融机构,保持国有金融资本控制力和主导作用;对处于竞争领域的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积极引入各类资本,国有金融资本可以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也可以参股。

《意见》明确,国有金融资本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金融资本所有权。国务院和地方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地方政府授权地方财政部门履行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

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基础管理、经营预算、绩效考核、负责人薪酬管理等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对相关金融机构,依法依规享有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享有收益等出资人权利,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等规定,履职尽责,保障出资人权益。

《意见》指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应当与实业资本管理相隔离,建立风险防火墙,避免风险相互传递。各级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分级分类委托其他部门、机构管理国有金融资本。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牵头明确落实《意见》的施工图、时间表和责任单位;按“1+N”的思路,制定出台《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条例》,研究建立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制度;加强股权董事“实质化”管理,对股权董事的责权利形成制度约束。

2018年10月,财政部将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口头报告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包括总体资产负债、国有金融资本投向布局和风险控制、国有金融企业改革、国有金融资产监管、国有金融资产处置和收益分配、境外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