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新闻7月5日讯(记者 魏婧 实习记者 李祎然)近日,国家海洋局发布《关于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提高用海用岛生态门槛,完善用海用岛市场化配置制度,到2020年,基本建立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切实维护海域、无居民海岛国家所有者和使用权人合法权益。
意见要求,严格落实海洋国土空间生态保护红线,对需要严格保护的海域、无居民海岛,严禁开发利用;对可开发利用的海域、无居民海岛,通过有偿使用达到尽可能少用的目的。
提高用海用岛门槛
意见明确,提高用海用岛生态门槛。严守海洋国土空间生态保护红线,严格执行围填海总量控制制度,对生态脆弱的海域、无居民海岛实行禁填禁批制度,确保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严格执行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完善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岛保护规划,对优化开发区域、重点开发区域、限制开发区域的海域、无居民海岛利用制定差别化产业准入目录,实施差别化供给政策。
提高占用自然岸线、城镇建设填海、填海连岛、严重改变海岛自然地形地貌等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用海用岛使用金征收标准。制定生态用海用岛相关标准规范,对不符合生态要求的用海用岛,不予批准。制定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意见提出,加强海域海岸带和海岛整治修复。制定发布海岛保护、可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名录。开展无居民海岛岸线勘测,严控海岛自然岸线开发利用,严守海岛自然岸线保有率,保持现有砂质岸线长度不变。开展海域、海岛生态系统本底调查和生态监测站点建设,加强对海岛岛体、岛基、岸线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的保护,支持边远海岛基础设施建设。
推进用岛市场化出让
意见要求,完善用海用岛市场化配置制度。进一步减少非市场化方式出让,逐步提高经营性用海用岛的市场化出让比例。制定海域、无居民海岛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明确出让范围、方式、程序、投标人资格条件审查等,鼓励沿海各地区在依法审批前,结合实际推进旅游娱乐、工业等经营性项目用岛,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化方式出让。
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要求,不断完善用海的市场化出让配套措施。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用岛出让方案,应符合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明确申请人条件、出让底价、开发利用控制性指标、生态保护要求等,经省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完善海域使用权转让、抵押、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权能。制定海域使用权转让管理办法,明确转让范围、方式、程序等,转让由原批准用海的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抵押融资业务。完善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价值评估制度,制定相关评估准则和技术标准,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将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交易纳入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统一调整使用金征收标准
意见要求,建立使用金征收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国家统一调整海域等别,制定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沿海地方应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划分海域级别,制定不低于国家征收标准的地方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国家统一调整无居民海岛等别、用岛类型和用岛方式,制定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最低标准,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国家或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最低使用金标准基础上,按照相关程序通过评估提出出让标准,作为无居民海岛市场化出让或申请审批出让的使用金征收依据。
建立用海用岛“黑名单”制度
意见强调,加强使用金征收管理。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无居民海岛,应按规定足额缴纳使用金(包括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溢价部分)。
对欠缴使用金的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限期缴纳。限期结束后仍拒不缴纳的,依法收回使用权,并采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建立用海用岛“黑名单”等制度,限制其参与新的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活动。
建立健全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减免制度,细化减免范围和条件,严格执行减免规定,减免信息予以公示。
用海用岛项目已减免使用金的,其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或者经批准改变用途或性质的,应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海域使用金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