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新闻6月11日讯(记者 魏婧 实习记者 李欢)近日教育部修订并印发了《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以下简称《规程》),要求图书馆承担好培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任务;教学期间,图书馆每周开放时间原则上不少于40小时。

 

  较2003年的《规程》中定位“图书馆是中小学校的文献信息中心,是学校教育教学和教育科学研究的重要场所”,修订版本中图书馆除此定位外,还是“学校文化建设和课程资源建设的重要载体,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推动教师专业成长的重要平台,基础教育现代化的重要体现和社会主义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在体制与机构方面,行政区域内图书馆的规划负责主体从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下变为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立阅读指导机构,负责制定学校阅读计划,组织阅读活动实施,反映师生意见及向学校提出改进阅读活动的建议。

 

  《规程》将统筹纸质资源、数字资源和其他载体资源,制定图书配备与其他馆藏文献信息建设纳入发展规划。此外,增加了特殊类学校图书馆建设要求,如民族地区中小学应当根据教育教学需要配备相应民族语言文字的文献资源。接收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学校应当配备适合特殊学生阅读的盲文图书、大字本图书和有声读物等。

 

  此外,规程中增设了关于图书馆馆藏资源采购、配备办法,要求图书馆应当建立和完善馆藏资源采购、配备办法,定期公告资源更新目录,并开展清理审查,严禁盗版图书等非法出版物及不适合中小学生阅读的出版物进入图书馆。

 

  数字资源建设也被纳入本次修改中,要求图书馆依托区域数字图书馆和信息资源中心获取数字图书和电子期刊等。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推进区域数字图书馆和文献信息资源中心建设,促进优质数字资源共建共享。

 

  在应用与服务中,《规程》要求图书馆在教学期间每周开放时间原则上不少于40小时。同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重视和加强乡镇中心学校图书馆建设,辐射周边小规模学校。在确保校园安全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学校可以探索向家长、社区有序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