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新闻6月1日讯(记者 魏婧)国新办今日上午举行吹风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副理事长贾勇表示,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着眼为残疾儿童接受基本康复服务提供制度性保障,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全面实施。

残疾儿童康复工作面临许多问题和挑战

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推算,我国有0-6岁残疾儿童160余万,每年新增残疾儿童20余万。目前,残疾儿童康复工作被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残疾儿童康复状况获得了显著改善,各类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发展到近7000个。

“十二五”以来,通过实施聋儿听力语言康复训练、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和康复训练、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等抢救性康复项目,60余万人(次)残疾儿童得到基本康复服务。

但贾勇指出,由于我国残疾儿童康复工作起步晚,工作基础薄弱,残疾儿童康复工作仍面临许多问题和挑战。残疾儿童康复保障制度不健全,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得不到及时康复,以及残疾儿童家庭因残致贫、陷入困境等问题仍十分突出。

据了解,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内容主要是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基本康复服务。目前,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具体项目主要以实施多年、受益面广、康复效果较好的康复项目为主。

康复费用无须救助对象垫付

《意见》规定了救助对象范围为符合条件的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包括三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具体认定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贾勇表示,考虑残疾儿童家庭普遍面临沉重负担,《意见》特别提出,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度扩大救助对象范围。

《意见》明确提出“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结算’,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并规定了申请、审核、救助、结算四项工作流程。

在申请环节,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组织提出申请。对于申请确实有困难的,残疾儿童监护人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办申请事宜。

在审核环节,由县级残联“一门受理”,残联负责将申请人信息与民政、扶贫部门的信息进行比对,审核确定救助对象身份,尽量减少申请人的跑腿环节。

在救助环节,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必要时,由地级以上地方残联组织和卫生健康等部门指定的医疗、康复机构做进一步诊断、康复需求评估。对于有特殊需要的,也可经县级残联组织批准后,到非本地定点的康复机构接受服务。

在结算环节,实行合规康复费用由县级财政与定点康复服务机构直接结算,无须救助对象垫付康复资金,从而大大减轻残疾儿童家庭的经济负担。

资金筹集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贾勇表示,《意见》印发后,各级残联组织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定点康复机构的准入、退出等监管,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指导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

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康复服务定价机制,加强价格监管。

建立覆盖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加强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信息交换共享。

积极培育和发展康复服务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