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新闻6月1日讯(记者 董小迪 实习记者 李欢) 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部分科技人员提供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技人员,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中对完成或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应按规定公示有关科技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国防专利转化除外);“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

科技成果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科技成果转化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现金奖励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在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三年(36个月)内奖励给科技人员的现金。

此外,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转化科技成果,应签订技术合同,并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审核登记,并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应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核算,不得将正常工资、奖金等收入列入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享受税收优惠。

《通知》将于2018年7月1日正式实施,通知施行前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可在《通知》施行后36个月内给科技人员发放现金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