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新闻4月25日讯 (记者 胡永平)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就严格规范延长审限报批、严格适用延期开庭审理、及时告知当事人相关程序性信息、依法处理拖延办案行为等作出规定。
《规定》回应了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期待,有利于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我国从1991年开始创造性地规定了民事案件审理期限制度,历经二十余年不断完善和加强,在迅速处理纠纷、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要解决日益突出的 “人案矛盾”,提升诉讼效率,人民法院要深化改革,不断优化审判资源配置,还要不断强化对审判流程的管理,严格遵守法律及司法解释有关审限的规定,提升办案效率。
《规定》注重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使公平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让人民群众看得见、感受得到。这对提升司法公信力,营造良好地营商环境具有重要作用。
针对审判实践中可能造成拖延办案的问题,《规定》一方面加强对审判权的内部监督制约,通过严格规范相关程序报批手续,确保对审判质效进行全程监督管理;另一方面要求人民法院主动接受外部监督,及时告知当事人扣除、延长、重新计算审限,以及延期开庭审理的情况及事由,强化重要程序性信息的司法公开,并且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可以依法向受理案件的法院申请监督。
以往实践中对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审批相对宽松,按照《规定》的要求,院长应当根据申请者提出的具体理由和案件情况,决定延长期限的长短,不能再搞“一刀切”,顶格批准最长期限。
《规定》还特别为当事人提供了权利救济途径,设置了滥用权力的处罚措施,增加了法律规范的实施保障。当事人对审限扣除、延长、重新计算以及延期开庭决定等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受理案件的法院申请监督,人民法院审判管理部门特别是院庭长要认真处理,对违反故意违反法律、审判纪律、审判管理规定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责任人予以处分。
《规定》的出台体现了人民法院刀刃向内自我革新的勇气和魄力,也反映了人民法官“宁让自己不舒服一点,也要让老百姓满意度高一点”的责任与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