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新闻4月25日讯(记者 张艳玲)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4月25日至27日在北京举行,会议再次审议人民陪审员法草案。

草案规定,人民陪审员需年满2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草案规定,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公职的,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以及有严重违法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对于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草案规定,可通过个人申请和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推荐产生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经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进行资格审查,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草案规定,人民陪审员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后,应当公开进行就职宣誓。人民陪审员任期为5年,一般不得连任。

草案规定,人民法院一审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涉及征地拆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等,要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

草案还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人身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人民陪审员及其亲属打击报复。对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侵害人民陪审员及其近亲属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