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新闻3月6日讯 (记者 胡永平)最高检近日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根据《意见》,八类因本人或其抚养人遭受不法侵害等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将获国家司法救助,救助金额一般以案件管辖地所在省份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确定。

《意见》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特殊保护、及时救助理念。对特定案件中符合救助条件的未成年人,要根据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发展需要,给予特殊、优先和全面保护。既立足于帮助未成年人恢复正常生活学习,也应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和隐私权等合法权利,避免造成“二次伤害”。

《意见》明确,对下列未成年人,案件管辖地检察机关应当给予救助: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身体出现伤残或者心理遭受严重创伤,因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受到犯罪侵害急需救治,其家庭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抚养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因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财产受到犯罪侵害遭受重大损失,因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且未获得合理补偿、救助,造成生活困难的;因举报、作证受到打击报复,致使身体受到伤害或者家庭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追索抚育费,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其他因案件造成生活困难,认为需要救助的。

《意见》确定了救助标准,即检察机关应根据需救助未成年人家庭经济状况,综合考虑其学习成长所需合理费用,以案件管辖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确定救助金,一般不超过三十六个月工资总额。对身体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未成年人,以及需要长期进行心理治疗或者身体康复的未成年人,可以突破救助限额。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负责人表示,相较《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未成年人救助意见》关于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和范围主要有以下变化:增加规定“心理遭受严重创伤,因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未成年人,作为救助对象;部分救助对象中,将《救助细则》规定的“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调整为“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以提升对未成年人救助的及时性和实效性;增加规定“追索抚育费,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未成年人,作为救助对象,以贴合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际。

该负责人指出,因不再要求“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因此,检察机关发现属于救助对象范围的未成年人,即可启动救助程序,无需再行确认其是否能够通过诉讼程序获得赔偿。

“检察机关救助范围主要是刑事案件,但对于部分民事侵权案件的未成年人,如追索抚育费的未成年人,即使其对案件的裁判结果无异议,如果符合救助条件,且其向检察机关申请救助的,也可以给予救助。”

该负责人还强调,虽然《未成年人救助意见》未规定不予救助的情形,但对于符合《救助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未成年人,一般不予救助。

记者查询得知,《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第八条规定的一般不予救助的六种情形为: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通过社会救助等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