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新闻2月12日讯 2月1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审被告人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一案。案件将择期宣判。

据最高法消息,2007年12月25日,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文中犯诈骗罪、单位行贿罪、挪用公款罪,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8年10月9日,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张文中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宣判后,张文中提出上诉。2009年3月30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对张文中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的定罪量刑和诈骗罪的定罪部分;认定张文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与其所犯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原判生效后,原审被告人张文中先后向河北省高院和最高法提出申诉。最高法于2017年12月27日决定提审本案。

庭审中,原审被告人张文中的辩护人就诈骗罪和单位行贿罪向法庭出示了数组新的证据,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检辩双方对新证据进行了当庭质证,对出庭证人进行了交叉询问,并就庭前会议梳理的对原判存有异议的证据充分发表了意见。法庭辩论阶段,检辩双方围绕原审被告人张文中是否构成诈骗罪、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原审同案被告人张伟春是否构成诈骗罪,原审同案被告单位物美集团是否构成单位行贿罪,进行了充分的辩论。

根据法律规定和该案具体情况,合议庭决定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