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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新闻1月11日讯 (记者 胡永平)华为诉三星侵犯知识产权案今天一审公开宣判,华为胜诉。深圳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三星构成侵权,判定立即停止侵权,禁止以制造、销售、允诺销售等方式继续销售侵权产品。

2016年5月,华为为保护自己的无线通信发明专利,分别在美国和中国起诉三星公司。华为诉称,原告拥有大量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其中,201010137731.2号(载波聚合时反馈ACK/NACK信息的方法、基站和用户设备)和201110269715.3号(一种无线网络通信装置)发明专利权,为4G标准必要专利。被告方未经原告许可,以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的方式侵害其专利权,并在许可谈判中未遵循FRAND(公平、合理和无歧视)原则,具有明显过错,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方立即停止涉案专利侵权行为。

三星则辩称,其没有实施华为指控其专利侵权的行为,华为在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谈判中没有尽到公平、合理、无歧视的义务,而三星在许可谈判中无明显过错,因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涉及两大问题,一是FRAND问题,二是技术事实的查明与认定问题。关于FRAND问题,涉及双方在进行标准必要专利交叉许可谈判时,对于许可协议无法达成,原告与三星谁存在过错的问题。关于技术事实的查明与认定问题,涉及原告在本案中要求保护的专利是否为4G标准必要专利,被告方是否实施了侵害原告专利权的行为,以及被告方的抗辩主张能否成立等问题。

法庭审理认为,三星在我国生产、销售相应4G智能终端产品,一定会使用华为的这两项标准必要专利技术,因此,在华为取得两项发明专利权以后,三星未经许可在我国实施原告的两项专利技术,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最终,法院宣布,三星立即停止以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的形式,侵害华为专利权的行为,驳回华为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受理费1000元由三星方面负担。 如不服判决,三星方面可依法上诉。

面对华为专利诉讼 三星回击显得“情绪化”

在被华为起诉专利侵权事情上,三星显得很“情绪化”。2016年7月22日,三星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北京亨通达百货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其专利,并在其中两个案件中,分别主张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8050万元,共计1.61亿元。

三星迅速做出反应的诉讼赔偿费用不多不少,恰好是华为诉讼赔偿的两倍,这完全显示出三星的不满和骄傲情绪。但随后案件的进展并未导向三星,华为强大的专利储备开始在这场巨头“战争”中展现优势。

数据显示,华为近年来在专利发明领域成效显著,实力提升明显,这也是华为主动发起诉讼的底气所在。以目前的审理进程来看,已有两件专利被宣布无效,还有一件已经走完无效宣布程序,三星已经身处于不利地位。并且在此之前,华为在泉州诉三星侵权案件中也获得胜诉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