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新闻1月9日讯 近日,太仓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李某与石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石某将其名下的一套房屋过户给李某,李某于签订合同当日支付了5万元。在支付剩余房款过程中,由于贷款审批原因导致李某未及时向石某支付其余首付款30万元,房东石某以李某未按约支付房款且近期房价上涨过快,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李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石某继续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并向李某支付房价的15%违约金。

庭审中法院了解到,李某与石某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房款的支付时间。石某认为应该在过户前就应该全部房款到石某账户,李某则认为是贷款银行审批原因造成延迟使李某不能按时向石某付款,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对双方进行了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李某向石某补偿5万元,石某协助李某进行过户手续。

法官提示称,房屋买卖作为一笔大额的支出,买卖双方应当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对付款时间、付款金额、违约责任等均约定明确。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中如果进行了明确的约定,且不违反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话,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若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未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是合同中如果没有明确约定,一般由当事人双方进行协议补充,如果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故提示大家签订合同时合同条款一定要具体明确,不然麻烦巨大。

(记者胡永平 通讯员冯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