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委:强化反腐铁拳威力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国家监察制度的顶层设计。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实施组织和制度创新,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扩大监察范围,丰富监察手段,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履行反腐败职责。

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设立,有利于强化监察职能的独立性,破解“一把手监督”以及“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等难题。图为2017年8月31日傍晚,逃亡近18年的第19号“百名红通人员”刘常凯回国投案。

作为第一批改革试点的地区,已于今年4月底全部成立省、市、县三级监察委的北京、山西、浙江,改革成效初步显现,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反腐铁拳威力正在强化。图为2017年1月20日,北京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闭幕,张硕辅当选北京市监察委员会主任。这是张硕辅当选北京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后登台与代表见面并进行宪法宣誓。

目前,监察法的立法工作也在有条不紊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是为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而制定的法规,2017年6月2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该法规进行了审议;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公开征求各界意见;12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监察法草案二审稿,并对一些重要内容进行了相应修改。

国家监察委的起源

2016年1月1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的讲话中指出,“要坚持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扩大监察范围,整合监察力量,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

2016年1月,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明确提出,“建立覆盖国家机关和公务人员的国家监察体系”。

2016年10月,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规定:“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

三省试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2016年11月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北京、山西、浙江3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图为2016年11月16日,北京,潜逃海外13年之久的“百名红通人员”头号嫌犯杨秀珠回国投案自首。成为第37名归案的“百名红通人员”。 

2016年12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时指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确定时间表、路线图,试点工作有序展开。要扎实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及试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改革目标。

2017年1月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强调,要积极稳妥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统筹协调,做好政策把握和工作衔接。

2017年1月,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提出,制定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方案,确定时间表、路线图,推动试点先行。

2017年1月18日,山西率先成立全国第一个省级监察委员会。1月20日,北京市监察委员会正式成立;1月20日,浙江省监察委员会正式成立。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推向全国

2017年6月2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首次审议监察法草案。

2017年10月18日,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2017年10月24日,十九大党章修正案规定,“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监察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

2017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全国范围内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探索实践,完成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组建工作。

2017年10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草案对监察委员会的设立及其产生、监察对象及监察委员会的职权和措施、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等事项作出规定。

(文字:胡永平 图片均来自东方I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