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新闻12月22日讯(记者 董小迪)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12月22日至27日在北京举行,会议将审议检察官法修订草案。

草案取消现行检察官中“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的称谓,修改为“其他检察官”;明确了检察长的统一领导权;并对检察官的任职条件、兼职禁止等情况作出了规定。

任职条件明确 从业需满五年

草案规定,检察官需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以上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其他相应学位,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此外,检察官还要具备年满二十三周岁,从事法律工作满五年等条件。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应当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从检察官中产生。

考核升级 不称职应予降职

根据草案新增规定,“办案质量效率连续两年不达标,不能胜任检察官职务”的检察官应被依法免职;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检察官应被降职,检察官降职应降低一个检察官等级。

值得注意的是,检察官将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单独职务序列等级设置四等十二级。

兼职禁止范围扩大 不得兼任仲裁员

草案在对检察官任职回避情况作出相应规定的同时,增加了对检察官兼职的禁止,规定检察官不得在“其他营利性组织”兼职,不得兼任“仲裁员和公证员”。检察官被开除后,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进行辩护的除外。

此外,草案还对检察官员额制作出了规定:检察官员额根据人民检察院层级、案件数量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口数量等因素确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员额,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