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重大发展。这一思想体系必将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理论基础和实践指南。作为司法工作者,我们首先要学深学透,融会贯通,形成理论自觉,内化为灵魂深处的原动力。其次要真信真用,用理论指导实践,发挥审判职能,为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贡献出法院人的光和热。

坚持党的领导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理论核心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根本问题,必须讲清楚。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只有坚持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才能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只有贯彻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才能不断推进和完善;只有依靠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法治目标才能得以最终实现。

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坚持党的领导。从法律上讲,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由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所确定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就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领导。所以“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从实践上讲,几十年来的社会主义法治进程说明,坚持党的领导,法治就会保障民生、推进社会发展;一旦失去了党的正确领导,社会主义法治工作就难以为继,出现问题。所以“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

正确认识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三者统一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伟大实践。”这一论述,深刻揭示了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

保民生促发展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基本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这是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价值取向。人民法院要在司法活动中通过规范司法行为、拓展保护范围、维护和谐稳定等一系列司法活动,改善民生,促进发展。

规范司法行为,依法保护合法权益。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只有规范实施法律,才能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才能使人民群众的幸福感与获得感更加真切。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带头严格执法,依法全面履行职能。推进严格执法,重点是解决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

拓展保护范围,全面维护社会秩序。一是推行立案登记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这一举措对解决“立案难”,拓展对人民群众的司法保护范围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二是增强民生权益保护意识。将人民法院对民生权益的保护范围扩大到受教育权、知识产权和环境资源保护等新领域,实现对司法保护的全方位。三是强化对投资环境的依法保护。十九大报告指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要发挥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性作用。

多元化解矛盾,着力修复社会关系。“和为贵”是中华民族传统社会伦理,也是我国司法理念的重要元素。十九大报告在论述保障和改善民生过程中,提出了“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要求。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矛盾也急剧增多。社会矛盾的多发性与多样性,决定了矛盾化解主体的多元性。法院是社会矛盾化解的主体之一,而不是唯一。本溪法院主动将调解工作融入社会管理之中,建立司法协理网络,成立诉调对接中心,发挥矛盾化解的协同作用,本溪两级法院民事案件调撤率连续五年位居全省第一,有力促进了社会矛盾的修复。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具体实践

深化改革配套,完善制度体系。司法体制改革框架完成后,综合配套改革必须及时跟进,形成长效机制和制度体系。一是在立法和制度层面配套。修订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法律,使改革成果法律化。科学设置和进一步规范法官检察官的遴选、考核和退出机制,使配套措施制度化。二是在调整层面上配套。通过全面调研,对改革要求和工作措施进行调整,解决改革发展不平衡,完成度不高等问题。三是在补充层面上配套。注重改革项目的关系捋顺,确保改革的协调性和统一性;注重查缺补漏,确保改革的完整性和全面性。

采取综合措施,落实司法责任。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必须抓住重点,多措结合。一是统筹兼顾,有序推进。捋清司法责任制改革与其他改革内容之间的关系,既要认识到各自的独立性,又要认识到高度的关联性。做到蹄疾步稳,快而不乱。二是放管结合,监督有序。要放权于审判者,由审理者裁判。同时,要制定管理权利清单,规范管理模式,使监督行之有效,切实可行。三是追责有序,科学合理。司法责任追究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要环节。追责要在程序规范和依法依规上下功夫。

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司法能力。人民法院在队伍建设中要以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为指引,以推进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为方向,打造一支政治坚定、能力过硬、作风优良、公正廉洁的高素质队伍,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实现司法能力新提升:一是强化证据分析,提高对案件事实的准确认知能力;二是注重理论研究,提高对法律条文的精确理解能力;三是树立程序意识,提高对庭审秩序的有效掌控能力;四是着力素质培养,提高归纳推理、逻辑演绎以及语言表达能力;五是做好知识拓展,提高适应高科技信息化要求的能力。

实现司法公开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必然结果

司法公开是人民司法的根本属性。司法公开是司法人民性的必然要求。扩大人民群众对司法的参与度,是司法公开的重要举措。一是提高民众对人民司法的参与度。要以社会矛盾多元化解机制建设为契机,发挥人民调解作用,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有机结合。二是进一步落实人民陪审制度。通过扩大陪审范围、提高陪审能力、发挥陪审作用,促进司法民主。三是主动接受人大依法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主动汇报工作,诚恳听取意见;自觉接受新闻舆论监督,做到从谏如流;全面接受群众监督,多途径听取意见。

司法公开是实现人民监督的必然前提。“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一方面,在阳光下行使司法权,增加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理解和信任。只有消除司法神秘主义,接受人民监督,才能让公众理解司法、支持司法、信赖司法。另一方面,让法官直接面对人民群众的审视与评价,才能倒逼法官提升自身素质、提高司法能力、改善司法作风。

信息化建设是司法公开的必然基础。加强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既是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也是服务人民群众、促进司法公开的必然要求。一方面,要以基础建设为先导,搭建司法公开平台。近年来,本溪两级法院共投资数千万元,实施“互联网+”方案,为司法公开奠定了设施基础。另一方面,要以制度建设为抓手,推动平台充分发挥作用。

我们一定要立足于社会和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需求、新期待,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工作目标,不忘初心,奋勇前行,为推进依法治国伟大进程贡献力量!

(作者系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