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新闻12月22日讯(记者 董小迪)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12月22日至27日在北京举行,会议继续审议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明确了污染责任人在农用地风险管控中的责任。

草案规定,对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风险评估报告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并定期向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对产出的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需要实施修复的农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编制修复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

土壤修复活动完成后,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