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新闻12月22日讯(记者 金慧慧)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12月22日至27日在北京举行,会议审议了法官法(修订草案)(简称草案)。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提请审议草案时指出,现行法官法共17章53条,体例上未能充分体现法官与普通公务员的差别,最高人民法院将法官法修改为8章73条,修改内容主要包括:现行法官法施行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法官法的新规定;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法官法等8部法律修正案草案调整的内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有关成果。

现行法官法规定,法官职务包括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7类,将法官职务从高到底阶梯化排列不利于司法责任制的落实,也和弱化法官科层制管理方向不符,草案不再以列举方式明确法官的职务范围。

草案保留了现行法官法年满二十三周岁的规定,修改了法官任职的法律工作年限条件,将“法官需要任法官助理满五年(含试用期)”改为“从事法律工作满五年”。

草案增加了法官遴选委员会的内容,规定:“设立最高人民法院法官遴选委员会,负责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人选专业能力的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负责初任法官人选专业能力的审核。”

借鉴公务员法相关规定,草案将现行法官法规定的的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年度考核等次,调整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考虑到现行法官法中“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更严重损失”两种情形在实践中操作较为困难,草案将上述两种情形进行整合,修改为“故意违法法律法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健全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草案对法官的保障进行专章规定。草案规定:“人民法院设立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保障法官依法履职。”

为保障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草案规定:“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法官依法办理案件,不得要求法官从事违反法定职责的活动。对干涉法官办理案件的行为,法官有权拒绝,并应当予以记录,并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针对近年屡见不鲜的侵害法官及近亲属人身安全事件,草案强化了对法官及近亲属人身权益的保护措施,规定对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侵害法官及其近亲属的违法犯罪行为,应该依法从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