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被称为“市民生活的百科全书”,与我们的日常生活密切关联。能否制定出一部好的民法典,也是判断一国法治文明和文化软实力水平的重要标准。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编纂民法典”的历史任务后,立法机关启动了民法典的编纂工作。我们要制定的民法典应当充分反映21世纪的时代特征,从而保持民法典的时代性和前瞻性,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立法机关的安排,民法典编纂工作分为两步:一是编纂民法典总则编,二是编纂民法典各分编。从立法机关目前公布的《民法典总则(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看,其相关规则已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21世纪的时代特征。

第一,反映了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的特点。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人们收集信息、获取信息的效率显著提高,同时促进了数据化、大数据的发展。大数据时代已经到来,海量数据的获取、整合过程中蕴藏着巨大的价值,各国纷纷将大数据作为国家战略。网络社会与大数据的普遍化深刻地变革了人们的交往方式,催生了数据信息、网络虚拟财产等一系列新兴法律概念和法律关系,与互联网相关的纠纷也层出不穷。在这一时代背景下,《草案》第104条规定:“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法律规定具体权利或者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该条明确规定网络虚拟财产权的法律地位,并对其予以保护。同时,由于收集信息的成本越来越低,《草案》第108条第2款中新增“数据信息”作为新型民事权利,对非法收集、传播他人信息的现象予以一定规制,兼顾了对他人权利的保护。将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等作为民事权利客体,适应了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发展的需要,有利于促进互联网相关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征。

第二,反映了生态环境形势严峻的特点。进入21世纪以来,人类面临的生态危机日益严重,资源短缺与环境恶化已经成为亟须解决的两大难题。有效地防止生态环境被破坏以及降低气候变化、水资源短缺、海洋污染等问题给人类带来的影响已经迫在眉睫。面对破坏环境、滥用资源行为的频发,以往的法律规范中大多对环境破坏的后果予以消极处罚,缺少积极修复的规定。例如,构成犯罪的主要承担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更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则以行政处罚为主,行为人破坏环境造成的后果往往难以得到挽回,资源滥用、环境破坏的行为难以得到有效遏制。因此,无论从处罚力度还是效果上看,上述做法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为体现这一时代特点,《草案》规定了主体维护环境、保护生态的义务,并且将修复生态环境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之一(第160条第5款),体现了积极应对严峻生态环境形势的理念。

第三,反映了知识经济时代的特点。我们身处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经济和创新成为21世纪的主命题。信息时代人们获得新知识的速度超过以往历史中的任何一个时期,逐渐成为驱动社会发展的主要力量。随着知识价值的提升,“知识的变现”也越来越受到关注,推动知识产权的发展也进入国家重要战略布局之中。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创新,响应国家“知识产权强国政策”,《草案》对知识产权保护作出了概括性规定,明确了民事主体对作品、专利、商标、地理知识、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数据信息等智力成果享有知识产权(第108条),实现了民法典与知识产权法的衔接,积极回应了高科技和知识经济时代的需要。

同时,《草案》对21世纪时代特征的反映,仍可加强。如《草案》没有规定个人信息权,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利用与保护。在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个人信息既能为社会创造极大的价值,同时也是个人人格权的客体。个人信息一旦泄露,其传播速度和传播范围往往脱离人的控制,易造成难以消除的影响。同时,网络侵权纠纷在不断出现,法律应当针对网络环境下的侵权行为规定适当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以发挥民法对损害的预防作用,同时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鉴于网络环境具有无限放大效应,对网络侵权而言,法律更应当注重对损害的预防。

我们要编纂的民法典应当充分体现21世纪的时代特征,编纂民法典的首要步骤就是编纂民法典总则编,以确定民法典的基调和价值取向。就立法部门公布的民法总则草案内容而言,其很大程度上体现了21世纪的鲜明特征,较好地发挥了权利宣示与权利意识启蒙的作用。我们应当把握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所创造的历史契机,圆满完成“编纂民法典”的历史任务,期待21世纪的中国民法典为全面建设法治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作者: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祁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