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12月14日讯 (记者胡永平)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法研究室负责人表示,对于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患者因此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法出台这部司法解释,可以说是有着非常迫切的现实需要。长期以来,经常有危重病人在未取得本人或家属同意抢救的情况下,失去可能存活的机会。同时,也有医疗机构因未取得家属的同意,自行决定抢救危重病人,最后却被家属告上法庭。今年9月初,陕西榆林一医院“产妇喊疼想剖腹产未果后跳楼”的新闻引起广泛关注。“家属能否代替患者决定是否手术的争议”,再次引起人们的热议。早在10年前,“肖志军拒签事件”就曾引起轩然大波。医院建议孕妇做剖宫产手术,但其丈夫肖志军拒绝签字。因未取得家属签字无法进行手术,致使产妇和胎儿双双死亡。

 最高法研究室负责人指出,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了紧急情况下医疗机构实施紧急医疗措施的内容,但实践中对于如何认识该条中“难以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同意”以及紧急救助情形下的责任承担问题分歧较大,亟需进一步明确。《解释》对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且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的情形作出细化规定的基础上,本着鼓励和维护医疗机构在患者处于紧急情况下积极施救的价值导向,规定对于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患者因此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对于医疗机构怠于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导致患者受到损害的,《解释》也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