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新闻10月31日讯(记者 尚阳)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10月30日至11月4日在京召开,会议第二次审议电子商务法草案。为进一步强化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平台经营者的义务规范,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以下规定:

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假宣传、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但是,消费者与电子商务经营者约定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明示用户注销的方式和程序,不得对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标记为自营业务的商品交易或者服务交易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高低等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