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新闻10月31日讯(记者张艳玲)10月30日-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将第三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草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了界定,提出“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均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草案提出,经营者不能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不能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不能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和姓名。
草案还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不能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否则将罚款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罚款100万以上200万以下,吊销营业执照。
草案还对经营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进行规定,明确最高奖金额不得超过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