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10月9日讯 公交车在道路上行驶,谨慎的驾驶不仅关系到道路上其他车辆和行人的安全,还关系到公交车上乘客的安全。近日,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因公交司机操作不当致使公交车连续碰撞致人受伤,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2016年11月23日,被告淮南一公交公司公司员工康某某驾驶该公司一辆大型公交客车沿本市谢家集区卧龙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卧龙山路卧龙山庄路段,因操作不当撞到同方向蔡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然后撞到停在路边张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导致张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撞到停在路边的岳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后,公交客车又撞到原告孙某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导致孙某某受伤、衣服破损,电动自行车损坏。该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康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蔡某某、张某某、岳某某、孙某某无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康某某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应由公交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交客车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中心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共100000元),故保险公司应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原告赔偿。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孙某某各项损失合计31063元整。

(通讯员 王倩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