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9月25日讯 家住六安市裕安区的张某,出行多以摩托车代步,而他心存侥幸并没有依法投保交强险。最近,他为自己的侥幸行为付出了较大代价。

今年七月,张某骑车遭遇交通事故,致人受伤,由于没有保险只得自行负责解决赔偿事宜,经过几轮协商也没能与对方达成协议,双方因此还产生了一些矛盾。案件最终起诉到了法院,受理本案的裕安区法院经过审理,依法判决张某在交强险限额内全额赔偿对方损失共计1万6千多元。

据了解,张某在事故中负的是次要责任,所负责任并不大。法院之所以会做出上述判决是因为法律有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张某没有依法投保交强险,故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只能由其自行全额承担。事后,张某对此非常懊悔。

交强险是国家为了分散交通事故风险、稳定社会而规定的政策性险种,具有强制购买的特点。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明确规定,该法第九十六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法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限额应缴纳保费的二倍付款。”所以,机动车车主不依法投保交强险违法。

再者,由于交强险不以盈利为目的,费率相对较低,对于广大车主来讲负担其实不重。以摩托车为例,按照车辆型号不同保费从约120元到400元不等,完全在普通百姓的可承受范围之内,而其提供的保障额度总计达122000元。

所以,不论是从守法角度还是从回避风险的角度考虑,广大车主都应当依法积极投保交强险,不要心存侥幸最终换来个得不偿失。(张世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