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8月31日讯 (记者 胡永平)为期五天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正在北京举行。出席会议的王其江委员对一些法律之间相互矛盾,甚至打架的地方提出修改建议。

王其江指出,仲裁法第13条规定了仲裁员的条件,允许公务员队伍中符合该条规定条件的专家型人士担任仲裁员。国务院办公厅1995年4号文件也明确规定“公务员经单位批准同意可以担任仲裁员,仲裁员办理仲裁案件,仲裁委员会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给付报酬”。一部法律,一个文件,明确了公务员可以兼任仲裁员,并且办理案件的时候还要给付报酬。但公务员法第42条又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这两部法律就这件事的规定差异明显。

王其江说,在实践中也遇上了这方面的问题。这一轮执纪检查,有的公务员被聘为仲裁员,办理了仲裁案件,领取了一些报酬。但是纪律监察部门按照公务员法第42条进行查处,认为违反了有关规定。他建议,类似这种情况,需要在这轮修法中认真研究,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