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新闻8月28日讯(记者 董小迪)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8月28日至9月1日在北京举行,会议对烟叶税法草案进行初审。

自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实施以来,十年内,全国累计征收烟叶税1097亿元,年均增长12%,其中西南地区为税源的主要集中区。

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保障烟叶产地政府的财政收入、健全地方税务体系,在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的基础上,财政部、税务总局拟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草案)》。

与暂行条例相比,草案明确了:收购烟叶的单位,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有权收购烟叶的烟草公司或者受其委托收购烟叶的单位。

草案同时点明:烟叶税的征税对象为包括烤烟叶、晾晒烟叶在内的烟叶,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而该数值的范围和标准将由国务院作出规定。

为确保烟叶税法平稳实施,草案维持了现行20%的税率。此外,草案还对烟叶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等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