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8月28日讯(记者 胡永平)8月28日—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在京召开,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将提交本次会议审议。
本次草案对法律职业人员范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禁止从事法律职业的情形等作出规定,为推进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提供法律保障。
目前,我国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的,应当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但对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顾问、仲裁员,没有硬性的要求。为了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本次草案规定将以上人员纳入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之中。
草案在律师法、公证法中增加规定: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申请人不得担任律师、公证员;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不得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但系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同时,草案还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修改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明确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为做好有效衔接,草案规定,之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