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新闻8月28日讯(记者董小迪)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8月28日至9月1日在北京举行,会议继续审议核安全法草案。

作为倒逼核设施安全运行的重要制度,草案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借鉴国际公约与其他国家的经验,对核损害赔偿作出了进一步完善。

草案规定:“因核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损害的,核设施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核损害责任制度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除外。”

对为核设施运营单位提供设备、工程以及服务等的单位,草案规定:“为核设施运营单位提供设备、工程以及服务等的单位不承担核损害赔偿责任。核设施运营单位与其对核损害赔偿责任有约定的,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按照约定追偿。”

此外,草案还规定:“核设施运营单位应当通过投保责任保险、参加互助机制等方式,作出适当的财务保证安排,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履行核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