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8月21日讯 因为石料买卖合同纠纷,杨某将唐某起诉至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近日,该院经审理后认为此案涉刑事犯罪,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杨某经朋友介绍认识唐某,唐某对外称其有石头塘向外出售石料,并与杨某达成了买卖协议,约定杨某从唐某的石头塘购买石料,并先行向唐某支付了10万元定金和10万元预付款,本以为买卖就此达成了,结果唐某在收到20万元之后既不履行买卖合同又不退还钱款,无奈之下杨某将唐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唐某未经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对外宣称开办有“石头塘”,隐瞒真相、虚构其有能力开采山石向外出售,并与原告杨某达成口头买卖协议,收取杨某定金及预付款后既不履行合同又不退还钱款。根据杨某提供的收条原件、原被告的陈述及法院调查核实的情况,法院认为此案已涉嫌刑事犯罪,不应作为民事案件继续审理。遂依法作出上述处理。(通讯员 王健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