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8月15日讯 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消息,

新广电办发〔2017〕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

近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停播了“苗仙咳喘方”等40条违规电视广告。这些违规广告的主要问题是,以节目形态变相发布或是以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形式播出,夸张、夸大宣传,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作疗效证明,误导消费等。为防止涉医药广告网络视听节目出现此类问题,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省局要组织辖区内视听节目网站对本网站与医药产品宣传推介相关的广告和视听节目做一次全面梳理,凡是存在上述违规问题,使用虚假医药代言人误导消费者的,要立即清理。

二、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要担负起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广告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对广告和带有广告性质的视听节目,特别是涉及医药产品的广告和节目,严格审核,坚决抵制虚假违法违规广告,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特此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

2017年7月27日

广电总局:立即停播“苗仙咳喘方”等40条违规广告

根据《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等规定,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须立即停止播出“苗仙咳喘方”等广告,并自觉清理存在同类违规行为的广告,特别是要杜绝有关违规广告改头换面再次播出。

自即日起,涉及播出违规广告的播出机构,在整改报告中要列明本《通知》涉及的违规广告的广告公司和广告主,并提供相关合同。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将根据有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